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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制定背景

        編輯

        條例起草

        為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學生交通安全,201111月以來,按照國務院部署,有關部門在總結借鑒國內(nèi)外經(jīng)驗基礎上,組織起草了《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條例起草過程中,通過到地方調(diào)研、召開座談會和上網(wǎng)公布等方式,廣泛征求了社會各界的意見,作了多次修改。

        國務院會議決定,條例草案經(jīng)進一步修改后,由國務院公布施行。

        條例發(fā)布

        中國政府網(wǎng)2012410日發(fā)布《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根據(jù)條例,高中學生上下學不納入校車服務范圍,幼兒入園也以保障幼兒就近入園和由家長接送為原則。

        根據(jù)《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規(guī)定,載有學生的校車享有路上優(yōu)先權,可在公共交通專用車道以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共交通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

        解讀條例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按照確保安全、切合實際的總體思路,規(guī)定了保障校車安全的基本制度。

        一是要求地方政府依法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在寄宿制學校或托管入學,減少學生交通風險。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需要的農(nóng)村地區(qū),要采取措施保障學生獲得校車服務。

        二是明確了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校車安全管理職責??h級以上地方政府對本行政區(qū)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校車安全管理履行統(tǒng)一指導、督促等職責。

        三是規(guī)定了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保障校車安全的義務和責任。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指派照管人員隨車照管學生。

        四是設定了校車使用許可。對校車安全技術條件和校車駕駛人資格條件規(guī)定了比一般客車更為嚴格的要求。

        五是賦予校車通行優(yōu)先權,對校車最高時速和嚴禁超載作了明確規(guī)定。

        六是明確法律責任。對違法使用車輛或提供校車服務、不履行安全管理責任等,分別規(guī)定了法律責任,包括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校車標準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發(fā)布不久,國家質(zhì)檢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準發(fā)布了《專用校車安全技術條件(GB24407-2012)和《專用校車學生座椅系統(tǒng)及其車輛固定件的強度》(GB24406-2012)兩項強制性國家標準。標準對車輛安全性能的要求明顯提升。根據(jù)標準,校車配置也更加人性化。該兩項標準將于51日實施。

        標準還對校車安全管理相關配置提出進一步要求,包括對限速裝置、乘員數(shù)量限制、急救箱配備、照管人員座椅配置、滅火裝置、專用校車標志燈、停車指示牌、停車提醒標示、行駛記錄儀錄像監(jiān)控系統(tǒng)等都予以了明確規(guī)定。其中,人數(shù)方面,幼兒專用校車的最大乘員數(shù)應不超過45人,小學生專用校車和中小學生專用校車的最大乘員數(shù)應不超過56.

        2歷史沿革

        編輯

        2010219

        國家質(zhì)檢總局發(fā)布了《專用小學生校車安全技術條件》,同年71日開始實施?!稐l件》由國家客車質(zhì)量監(jiān)督檢驗中心牽頭,與中國公路車輛機械有限公司、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國內(nèi)主流客車及零部件企業(yè)共同起草。對專用小學生校車的定義以及校車的配置標準進行了相關規(guī)定。

        20111127日,溫家寶總理在第五次全國婦女兒童工作會議上要求,法制辦要在一個月內(nèi)制定出《校車安全條例

        20111211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布《校車安全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向全社會征求民意,截止期為2012111日。

        2012113日,《專用校車安全技術條件》《專用校車座椅系統(tǒng)及其車輛固定件的強度》兩項國家強制性標準通過審查。

        2012117日,國務院法制辦表示,共有2818人次提出7030條意見,主要圍繞十大熱點提出許多不同的意見和建議:1.就近入學還是發(fā)展校車?2.幼兒和高中生是否應當使用校車?3.校車高標準是否可行?4.教育部門牽頭還是其他部門牽頭?5.校車運營是否應當市場化?6.駕駛人資格條件是否應該更加嚴格?7.校車是否應該享有優(yōu)先權?8.學校是否應派隨車照管人員?9.是否應該加重法律責任?10.3年過渡期長還是短?

        201235日,加強校車安全管理確保孩子們的人身安全。校車安全問題首次寫進政府工作報告。

        201245日,《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由國務院公布并實行?!稐l例》對校車的管理責任主體、校車使用地區(qū)、制定和修訂校車安全國家標準的部門、校車駕駛人資格、校車通行安全、校車乘車安全、相關責任等進行了規(guī)定。

        2012410日國務院正式發(fā)布《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根據(jù)條例,高中學生上下學不納入校車服務范圍,幼兒入園也以保障幼兒就近入園和由家長接送為原則。

        201251

        國家標準委發(fā)布《專用校車安全國家標準》。此《標準》被業(yè)界稱為新校車國標,由兩項強制性國標《專用校車安全技術條件》和《專用校車學生座椅系統(tǒng)及其車輛固定件的強度》組成。這兩項國標明確了校車及座椅系統(tǒng)的各項技術指標和試驗方法,更加注重車輛安全性能、車輛配置的人性化、車輛安全管理的可操作性。同時規(guī)定幼兒校車的最大乘員數(shù)不超過45人,小學生校車和中小學生校車的最大乘員數(shù)應不超過56人。

        201252

        《專用校車生產(chǎn)企業(yè)及產(chǎn)品準入管理規(guī)則(征求意見稿)》對外公布,本次征求意見的截止日期為201261日。

        3條例內(nèi)容

        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617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已經(jīng)2012328日國務院第19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245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學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校車,是指依照本條例取得使用許可,用于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

        接送小學生的校車應當是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小學生專用校車。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jù)本行政區(qū)域的學生數(shù)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依法制定、調(diào)整學校設置規(guī)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及其教學點的設置、調(diào)整,應當充分聽取學生家長等有關方面的意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發(fā)展城市和農(nóng)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規(guī)劃、設置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

        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nóng)村地區(q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

        國家建立多渠道籌措校車經(jīng)費的機制,并通過財政資助、稅收優(yōu)惠、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按照規(guī)定支持使用校車接送學生的服務。支持校車服務所需的財政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擔,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支持校車服務的稅收優(yōu)惠辦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稅收管理權限制定。

        第四條 國務院教育、公安、交通運輸以及工業(yè)和信息化、質(zhì)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安全生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等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的規(guī)定,負責校車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國務院教育、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xié)調(diào)機制,統(tǒng)籌協(xié)調(diào)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共同做好校車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qū)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并實施與當?shù)?/span>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和校車服務需求相適應的校車服務方案,統(tǒng)一領導、組織、協(xié)調(diào)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等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以及本級人民政府的規(guī)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機制。

        第六條 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yè)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shù)炔块T,按照保障安全、經(jīng)濟適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時修訂校車安全國家標準。

        生產(chǎn)校車的企業(yè)應當建立健全產(chǎn)品質(zhì)量保證體系,保證所生產(chǎn)(包括改裝,下同)的校車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不符合標準的,不得出廠、銷售。

        第七條 保障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是政府、學校、社會和家庭的共同責任。社會各方面應當為校車通行提供便利,協(xié)助保障校車通行安全。

        第八條 縣級和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舉報網(wǎng)絡平臺,方便群眾舉報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管理職責的舉報,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章服務提供者

        第九條 學??梢耘鋫湫\?。依法設立的道路旅客運輸經(jīng)營企業(yè)、城市公共交通企業(yè),以及根據(jù)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guī)定設立的校車運營單位,可以提供校車服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jù)本地區(qū)實際情況,可以制定管理辦法,組織依法取得道路旅客運輸經(jīng)營許可的個體經(jīng)營者提供校車服務。

        第十條 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加強校車的安全維護,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進行安全教育,組織校車駕駛人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以及安全防范、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保障學生乘坐校車安全。

        第十一條 由校車服務提供者提供校車服務的,學校應當與校車服務提供者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落實校車運行安全管理措施。

        學校應當將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報縣級或者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學校應當對教師、學生及其監(jiān)護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向?qū)W生講解校車安全乘坐知識和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技能,并定期組織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演練。

        學生的監(jiān)護人應當履行監(jiān)護義務,配合學?;蛘咝\嚪仗峁┱叩男\嚢踩芾砉ぷ鳌W生的監(jiān)護人應當拒絕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接送學生上下學。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指導、監(jiān)督學校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配合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

        第三章校車使用許可

        第十四條 使用校車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取得許可。

        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車輛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并已經(jīng)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二)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

        (三)有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經(jīng)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

        第十五條 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申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向縣級或者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條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nèi),分別送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征求意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nèi)回復意見。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回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nèi)提出審查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決定批準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fā)給校車標牌,并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shù);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校車標牌應當載明本車的號牌號碼、車輛的所有人、駕駛人、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停靠站點以及校車標牌發(fā)牌單位、有效期等事項。

        第十七條 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應當配備統(tǒng)一的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

        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的,不得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

        第十八條 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

        第十九條 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達到報廢標準或者不再作為校車使用的,學?;蛘咝\嚪仗峁┱邞攲⑿\嚇伺平换毓矙C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 校車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第二十一條 校車應當配備逃生錘、干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安全設備應當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確保性能良好、有效適用。

        校車應當按照規(guī)定配備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wèi)星定位裝置。

        第二十二條 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做好校車的安全維護,建立安全維護檔案,保證校車處于良好技術狀態(tài)。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校車,應當停運維修,消除安全隱患。

        校車應當由依法取得相應資質(zhì)的維修企業(yè)維修。承接校車維修業(yè)務的企業(yè)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維修技術規(guī)范維修校車,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對所維修的校車實行質(zhì)量保證期制度,在質(zhì)量保證期內(nèi)對校車的維修質(zhì)量負責。

        第四章校車駕駛人

        第二十三條校車駕駛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取得校車駕駛資格。

        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jīng)歷,年齡在25周歲以上、不超過60周歲;

        (二)最近連續(xù)3記分周期內(nèi)沒有被記滿分記錄;

        (三)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四)無飲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最近1年內(nèi)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五)無犯罪記錄;

        (六)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

        第二十四條機動車駕駛人申請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向縣級或者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條件的材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nèi)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準許駕駛校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不得駕駛校車。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校車。

        第二十六條校車駕駛人應當每年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審驗。

        第二十七條校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嚴格按照機動車道路通行規(guī)則和駕駛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第五章校車通行安全

        第二十八條校車行駛線路應當盡量避開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的危險路段;確實無法避開的,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yǎng)護單位應當按照標準對上述危險路段設置安全防護設施、限速標志、警告標牌。

        第二十九條校車經(jīng)過的道路出現(xiàn)不符合安全通行條件的狀況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當?shù)厝嗣裾畱斀M織有關部門及時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條件、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條校車運載學生,應當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的位置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志燈。

        校車運載學生,應當按照經(jīng)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響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行駛線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擁堵的,交通警察應當指揮疏導運載學生的校車優(yōu)先通行。

        校車運載學生,可以在公共交通專用車道以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共交通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

        第三十二條校車上下學生,應當在校車??空军c???;未設校車??空军c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臺???。

        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yǎng)護單位應當按照標準設置校車停靠站點預告標識和校車??空军c標牌,施劃校車??空军c標線。

        第三十三條校車在道路上停車上下學生,應當靠道路右側停靠,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打開停車指示標志。校車在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停靠時,后方車輛應當停車等待,不得超越。校車在同方向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繒r,校車??寇嚨篮蠓胶拖噜彊C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停車等待,其他機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減速通過。校車后方停車等待的機動車不得鳴喇叭或者使用燈光催促校車。

        第三十四條校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shù),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

        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車駕駛人超員、超速駕駛校車。

        第三十五條載有學生的校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最高時速低于前款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載有學生的校車在急彎、陡坡、窄路、窄橋以及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

        第三十六條交通警察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校車,可以在消除違法行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車完成接送學生任務后再對校車駕駛人進行處罰。

        第三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運行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依法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定期將校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屬單位和教育行政部門

        第六章校車乘車安全

        第三十八條配備校車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校車服務提供者為學校提供校車服務的,雙方可以約定由學校指派隨車照管人員。

        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定期對隨車照管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組織隨車照管人員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

        第三十九條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學生上下車時,在車下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

        (二)發(fā)現(xiàn)駕駛人無校車駕駛資格,飲酒、醉酒后駕駛,或者身體嚴重不適以及校車超員等明顯妨礙行車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車開行;

        (三)清點乘車學生人數(shù),幫助、指導學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帶,確認車門關閉后示意駕駛人啟動校車;

        (四)制止學生在校車行駛過程中離開座位等危險行為;

        (五)核實學生下車人數(shù),確認乘車學生已經(jīng)全部離車后本人方可離車。

        第四十條校車的副駕駛座位不得安排學生乘坐。

        校車運載學生過程中,禁止除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以外的人員乘坐。

        第四十一條校車駕駛人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校車的制動、轉(zhuǎn)向、外部照明、輪胎、安全門、座椅、安全帶等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不得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

        校車駕駛人不得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不得在校車發(fā)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

        第四十二條校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應當立即報警,設置警示標志。乘車學生繼續(xù)留在校車內(nèi)有危險的,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將學生撤離到安全區(qū)域,并及時與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學生的監(jiān)護人聯(lián)系處理后續(xù)事宜。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的校車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產(chǎn)品質(zhì)量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使用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并強制報廢機動車;對駕駛人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對車輛所有人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四十五條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該機動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取得道路運輸經(jīng)營許可的企業(yè)或者個體經(jīng)營者有前款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除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罰外,情節(jié)嚴重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吊銷其經(jīng)營許可證件。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扣留該機動車,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不按照規(guī)定為校車配備安全設備,或者不按照規(guī)定對校車進行安全維護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第四十八條校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200元罰款:

        (一)駕駛校車運載學生,不按照規(guī)定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志燈,或者不按照經(jīng)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

        (二)校車上下學生,不按照規(guī)定在校車??空军c???;

        (三)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

        (四)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未對校車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或者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

        (五)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或者在校車發(fā)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

        校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關于道路通行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從重處罰。

        第四十九條校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被依法處罰或者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的校車駕駛人條件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取消校車駕駛資格,并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

        第五十條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shù)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違法狀態(tài)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第五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法扣留車輛的,應當通知相關學?;蛘咝\嚪仗峁┱咿D(zhuǎn)運學生,并在違法狀態(tài)消除后立即發(fā)還被扣留車輛。

        第五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不避讓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罰款。

        第五十三條未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500元罰款。

        隨車照管人員未履行本條例規(guī)定的職責的,由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處分或者予以解聘。

        第五十四條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的,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吊銷其校車使用許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回校車標牌。

        第五十五條學校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除依照本條例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外,由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導致發(fā)生學生傷亡事故的,對政府舉辦的學校的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民辦學校由審批機關責令暫停招生,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其辦學許可證,并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5年內(nèi)不得從事學校管理事務。

        第五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致使本行政區(qū)域發(fā)生校車安全重大事故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七條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工業(yè)和信息化、質(zhì)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安全生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發(fā)生校車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chǎn)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guī)劃幼兒園布局,方便幼兒就近入園。

        入園幼兒應當由監(jiān)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對確因特殊情況不能由監(jiān)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車輛集中接送的,應當使用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幼兒專用校車,遵守本條例校車安全管理的規(guī)定。

        第六十一條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區(qū)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第六十二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jīng)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及其聘用的校車駕駛人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90日內(nèi),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申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校車駕駛資格。

        本條例施行后,用于接送小學生、幼兒的專用校車不能滿足需求的,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過渡期限內(nèi)可以使用取得校車標牌的其他載客汽車。[1]

        4校車制度

        編輯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為確保校車的行車安全,切實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和學校財產(chǎn)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成立學校行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

        2、 建立校警隨車制度

        學校每天有一名值日校警隨車,負責學生上下車、過馬路和行車過程中學生的秩序與安全。隨車校警必須認真填寫隨車記錄。

        3、 駕駛員的安全行車規(guī)定。

        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2)不疲勞駕車。

        3)遵守交通規(guī)則,不違章駕車。

        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5)經(jīng)常學習交通法規(guī)

        6)保持車況良好,經(jīng)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解決。

        7)駕駛員在校內(nèi)行駛車速不能超于每小時5公里。

        8)載送教職工和學生的車輛,行駛車速不準超過每小時50公里。

        4、違規(guī)與事故處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況下,違反交通規(guī)則或發(fā)生事故,由駕駛人負擔,并予以記過或免職處分。

        無照駕駛。

        未經(jīng)許可將校車借予他人使用。

        2)違反交通規(guī)則,其罰款由駕駛人負擔。

        3)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fā)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盡快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并即與管理部門及隊長聯(lián)絡協(xié)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先行處理后向管理部門報告。

        4)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扣除保險金額后再視實際情況由駕駛員與學校共同負擔。

        5)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損失,經(jīng)扣除保險金額后,其差額由駕駛人與學校各負擔一半。

        5、汽車例行保養(yǎng)修理規(guī)定

        1)車輛例行保養(yǎng)是各級保養(yǎng)的基礎,屬于預防性的日常維護作業(yè),以清潔、檢查為中心內(nèi)容,司機應單獨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zhuǎn)向靈活,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

        2)車輛必須保證在不延誤解送學生的情況下,進廠修理(特殊情況例外)。

        3)車輛需維修或保養(yǎng)時,應提前報告隊長人,由隊長報告后勤主任,經(jīng)主任同意并簽名即可。由隊長記錄公里數(shù),并會同司機一起進廠,否則校方將不承認此款項。

        4)維修車輛出廠,司機必須仔細檢驗、確認修理妥當,才可簽字提車,否則立即告知廠方再次檢查或報告隊長、另安排檢修。

        6、司機接送學生規(guī)定

        1)家長未在接送地點等候、接回學生,可在附近打電話通知家長,或者將學生送回學校。絕不可以讓學生獨自回家。

        2)若有家長要求司機在沿途增添停車點或更改線路。司機可示意家長寫申請信,經(jīng)學校同意后方可更改。

        3)司機應按校車表的時間準時到達停車點,若提前到達應確定已上齊學生,否則需等候至預定時間方可開車。

        7、司機日常工作規(guī)定

        1)除經(jīng)常洗車輛,保持車廂內(nèi)外清潔整齊外,也不準將車廂內(nèi)的垃圾拋棄在停車場上。

        2)除早、晚接送學生外,司機必須持有隊長簽署的《派車單》方可將校車駛出學校。否則后果自負。

        3)除學生或隊長同意的人士之外,司機不得私下允許其他人(包括教職員工)搭乘校車,否則將按學校有關規(guī)定懲處。

        4)若司機于工作期間違反交通規(guī)則而遭交警處理,司機必須即時呈交案發(fā)報告,由后勤處按情況評估相關費用并由個人分擔相應部分。

        8、司機的職責

        1)學校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guī)章規(guī)則。

        2)司機應愛惜學校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yǎng),經(jīng)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

        3)司機每天抽適當時間擦洗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

        4)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發(fā)現(xiàn)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diào)查。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fā)現(xiàn)油量不足,應立即加油,不得將學生載入加油站加油。加油單據(jù)先由隊長簽名,然后由后勤處簽名,方有效。

        5)司機發(fā)現(xiàn)所駕駛的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不會檢修的,應立即報告隊長,隊長報后勤處,并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未經(jīng)批準不允許私自將車輛送修理廠維修。

        6)當車回來,按指定地點停放車輛,鎖好保險鎖。

        7)對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經(jīng)常檢查,整齊證件才出車。

        8)晚間司機要注意休息,逢星期日至星期四晚上23點前必須睡覺(特殊情況例外),不準開疲勞車,不準酒后駕車。

        9)司機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guī)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

        10)司機故意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不予以報銷。違章造成后果由當事人負責。

        11)校內(nèi)不準按喇叭,車內(nèi)不準吸煙。

        12)司機對師生應熱情、禮貌,說話文明。

        13)司機接送學生,要準時出車,不要誤點。

        14)未出車時,司機應在辦公室,隨時等候出車。

        15)司機要服從隊長的安排,不準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車。

        16)司機出車執(zhí)行任務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應立即通知隊長,并說明原因。

        17下班后,應將車輛停放地點保管,不準私自用車。

        18)司機未經(jīng)領導批準,不得把車輛交給他人駕駛或練習駕駛,否則,一切后果自負。

        19)司機未經(jīng)領導批準,非專職駕駛員不得駕駛學校任何車輛,否則,一切后果自負。

        21)后勤處每學期負責對司機期考核、評級獎勵。

        9、駕駛員守則

        1)努力學習專業(yè)技術,熟悉掌握車輛的技術性能,精通本職業(yè)務,遵守交通法規(guī)。

        2)具備崇高的職業(yè)道德,良好的文明素質(zhì),高度的事業(yè)心、責任心,敬崗愛業(yè)。

        3)遵紀守法,服從領導,團結同事,愛護車輛,愛護公共財物。

        4)負責隨車物資、工具等的保管和使用。換車時應做好移交手續(xù)和車況檢查,交接不清的由雙方共同賠償。凡丟失損壞的由駕駛員負責賠償。

        5)車輛的牌照、手續(xù)等一切證件,必須認真保管,由于丟失所造成的一切經(jīng)濟損失由當事人自己承擔。

        6)做到安全行車,優(yōu)質(zhì)服務。遇到事故,肇事者應及時向領導報告。特殊情況可靈活處理。

        7)出車一律憑申請派車單,并認真如實填寫。校車歸隊后,派車回收單及時交回后勤處(正常接送學生例外)。

        8)駕駛員應做到誠實守信,表里如一,凡事應實事求是,如有偽造、報假單據(jù)者,一經(jīng)查出,按原單據(jù)數(shù)額給予相應的罰款,并接學校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9嚴禁酒后開車;嚴禁私自動車;嚴禁私自將車交與他人或他人換車駕駛;嚴禁公車私用;嚴禁私自改變行車路線。違者按學校制定的目標責任指標考核辦法處理。

        10)嚴格執(zhí)行學校、部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違者按有關規(guī)定處理。

        除貫徹上述規(guī)定外,還要做到:駕駛車輛時必須攜帶駕駛證和行駛證;不準轉(zhuǎn)借、涂改或偽造駕駛證;不準把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不準駕駛與駕駛證駕車型不相符的車輛;未按規(guī)定審檢不合格的,不準繼續(xù)駕駛車輛;飲酒后不準駕駛車輛;在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的疾病或過度疲勞時,不準駕駛車輛;車門、車廂沒有關好,不準行車;不準穿拖鞋駕駛車輛;不準駕駛車輛時吸煙、飲食、閑談或者有其他妨礙行車的行為等。

        10、司機遇投訴事項處理

        1) 家長態(tài)度有禮貌,對學生具愛心,若遇無理家長,亦需耐心聆聽,并盡量克制自己,避免與家長發(fā)生爭執(zhí),事后可將事件告知隊長。

        2) 司機若遭到家長投訴,必須及時報告隊長。

        3) 應熟悉每位接送學生家長之面孔,如果遇到陌生家長接著學生,要提高警覺,并向?qū)W生證實接著者之身份,若在不肯定的情況下,不可以其接走學生。[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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